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等行為要被處分!
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僅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影響經濟社會發展,而且會滋生大量腐敗現象。違規干預和插手的事項涉及范圍較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重點對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公共管理活動等作出規定,且要求更為嚴格,比如將適用對象由修訂前的“黨員領導干部”擴展為全體黨員,對象上全覆蓋,體現了“管全黨、治全黨”的堅定決心。同時,《條例》還增寫對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行為的處分規定,明確處分依據,使得對違規干預的治理鏈條更為完整,推進體系化糾治違規干預插手行為。
全體黨員要牢固樹立“依法用權、廉潔用權”的理念,萬不可在此方面抱有僥幸心理或從眾心理。